铃木电梯有限公司诉德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德润公司反诉铃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朝民初字第 6371 号 原告(反诉被告)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沙头茭塘第二工业区一栋。 法定代表人小松纪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梦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亮,男,汉族,1979 年 11 月 15 日出生,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广华园小区 9 号楼 1 单元502。 被告(反诉原告)德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10 号昆泰大厦 902 房间。 法定代表人庄逸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东勇,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简称铃木公司)诉德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德润公司),及德润公司反诉铃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铃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梦伶、许亮,德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振、胡东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铃木公司诉称,2004 年 5 月 20 日,我公司与德润公司签订《电梯订货合同》。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德润公司提供了 40 台“铃木牌”无机房客用电梯,但德润公司并未支付全额货款,至今尚欠 126.072 万元没有支付。另外,由于德润公司确认的井道尺寸与实际尺寸不符,使得 20 台电梯的轿厢及相关部件无法安装。为此,我公司重新制造了 20 台电梯轿厢,共耗资 76.7 万元。现我公司起诉要求德润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126.072 万元,设备重制费用 76.7 万元,并按照每日 2100 元支付自 2005 年 10 月 24 日起至付清拖欠款项之日止的迟延付款滞纳金。 德润公司辩称并反诉称,我公司向铃木公司购买的是“SEC 牌”的电梯,而不是“铃木牌”电梯。铃木公司并未取得“SEC 牌”商标使用权,其向我公司提供的是假冒“SEC 牌”商标的商品。另外,铃木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电梯尺寸进行电梯制作,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我公司提供商品并移交电梯资料,已经交付的产品中存在设备不全的问题,而且还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保义务。综上,我公司认为铃木公司无权要求我方支付余款。同时,我公司反诉要求铃木公司退还电梯价款 500 万元,赔偿我公司商誉损失 200 万元,赔偿电梯门洞加固费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