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合同涉及法律问题的参考意见[案情介绍]案例一:2003 年 7 月 18 日,甲公司(承包商)与乙公司(开发商)签订了某商品交易中心工程总承包合同; 8 月 3 日,乙公司、甲公司、徐州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简称钢构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分包合同; 8 月 6 日,乙公司、甲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条款(补 01 号)》;8 月 12 日,钢构公司、甲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补充条款(补 01 号)》;合同履行过程中,2003 年 10 月 18 日该工程部分被使用。钢构公司于 2006 年 6 月 12 日向某中院提出诉讼,甲公司、乙公司为被告。标的额为价款余款 339 万元、利息 31 万元,暂共计为 370 万元。[审理结果]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争议工程造价进行的鉴定,认定为 1072 万余元;2007年 2 月 13 日,某中院判决,认定钢结构分包合同因甲公司违法分包而无效,甲公司支付钢构公司工程款 302 万余元及自 2005 年 9 月 26 日起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质保金 33 万元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乙公司在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 70429 元由甲公司承担其中 33453 元。2007 年 7 月 25 日高院终审判决维持上述维持原判。至 2009 年 11 月该案工程款除质保金以及抵扣的税费外,已基本支付完毕,支付款项 3121313 元。2009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该案指定高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案件目前尚未接到审理的通知。 [案情介绍]案例二:甲公司于 2005 年 9 月承建某花园小区工程后,即与业主及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甲公司尊重业主的建议和推荐意见,同意将某花园小区工程的 9#、12#、15#、17#楼分包给乙公司以包工包料组织施工。施工所需各种机械、设备、材料均由乙公司自行配备、采购 、保管、使用。甲公司收取 2%的总包服务费。2005 年 11 月 5 日,刘某作为乙公司的代理人,与甲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载明分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全部工作内容,分包工作期限为 2005 年 10 月 28 日至 2006 年 9月 28 日。同时还约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被告刘某被乙公司委派为项目经理,此后乙公司又将该部分工程再次分包给了没有建筑作业分包资质的个人吴某进行施工。花园小区工程于 2007 年初已竣工结算,甲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分包方乙公司。后因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