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合同发(总)包单位: 承(分)包单位: 合同编号:监证编号:签订日期: 年 月 日说 明1、本合同适用于建筑、道路、桥梁、园林、装饰等工程,以及工业机电设备、民用设施、冷暖气、电气、水电等安装工程。2、开头应标明××单位××工程承发包合同,“根据”之后应填列批准机关及文号和中标或任务通知书及文号。3、因每项工程和每份合同双方商定的条件都不尽相同,故有的条款留空。签约时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和双方商定的内容、条件详细填列。如第七、第八条除填列条款列出的资料之外,还需提供其他资料的名称、数量和接通水电源的容量、位置等具体要求,非招标工程编制施工图预算,以及需补充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第 4款需填列的是关于工程变动较大的竣工图由谁组织、绘制和费用负担等规定,而第四、第十一、第十二和第十七务都已在第(一)项列出了较多使用的条款,以方便签约。如不采用或国家未作出规定的,则按双方商定的内容和条件填入留空的第(二)项内。4、第十六条第 3 款,签约时按县建设局的规定填列。5、未列入承包范围和内容的事项,如发电、高层建筑水压不足时的费用负担和甲方委托乙方“三通一平”,安装工程的调试规定,双方对工程款监督使用的具体要求……等,可根据需要,在第十八条的留空条款中填列,大型工程或特殊工程,如条款不够用,以及总承包中有关拆迁、安置、设计和施工管理等,可另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不需要用的个别条款,如提前竣工或赶工奖,优良奖等,在签约时间可不予填列。如某此条款内容与双方商定有出入时,要按商定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例如个别工程实行“一次性”包干的,在采用第十一条第(一)款时,可删去“按市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一句,同时补充“也不再进行调整造价”一句),但不能与法律、国家政策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在签约时,如条款内容与当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应同时进行修正。7、在订装后,各页之间应加盖骑缝章。 工程承发包合同发(总)包单位: (甲方)根据 承(分)包单位: (乙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第二条 建设规模、面积(工程量)和承发包工程的范围及内容: 第三条 本合同所承包工程的工期定为 个日历天,工期计算的起止时间是:二O 年 月 日开工,二O 年 月 日竣工。每个单项工程工期的起止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