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事劳动法律事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指引是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综合自身的执业经验及对现行法律政策的理解所制作,仅供本协会会员参考,对会员的执业行为并无约束力
第二条 本会希望本指引能使各位会员更多地了解劳动法律事务的业务特点及执业风险,提高业务素质,优化工作质量,促进业务交流
第三条 劳动法律事务比较复杂,为方便阅读,本指引按服务对象的不同分为为劳动者提供服务和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按服务内容的不同分为担任用人单位劳动法律专项顾问、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
第四条 本指引根据现行劳动法律和劳动关系的一般特点以及律师执业中的通常做法制定,各位会员在实践中应注意法律、政策的变化和个案的特殊性,切忌生搬硬套
第五条 本指引是内部交流资料,请勿对外散发
第二章 业务洽谈和接受委托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的,有可能受到处罚
第七条 在进行业务洽谈时,律师应审查委托人是否有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是劳动者的,应在律师的面前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以确保委托有效
第八条 在进行仲裁、诉讼业务洽谈时,律师应审查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在是否构成劳动争议这一问题上发生失误
律师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相关证据包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二)劳动合同;(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四)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五)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厂牌、工卡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六)入职表、招工表等招用记录;(七)考勤记录;(八)工友的证言;(九)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
第九条 律师在洽谈劳动争议案委托事项时,应当依法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