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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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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关于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1关于报送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及备案材料的通知(1998)......................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号)(1999)................7关于规范原有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通知 (1999).............................23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 (2000)......................27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信息网上披露有关工作的通知(2001)...................28关于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1998 年 9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 基金部[1998]14 号) 发表时间: 1998-09-30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基金托管人、各基金管理公司: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关于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于每月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在本所上市基金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2.基金托管人建立基金持有人名册档案,保存每月的基金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初次募集、权益登记日、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托管人取得基金持有人名册。 4.基金托管人应及时获取名册,并在取得名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持有人人数、前 50 名基金持有人名单报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备案。 5.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托管人可在非正常提供持有人名册时间从证券交易所获取基金持有人名册。 关于报送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及备案材料的通知(1998) (1998 年 10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 基金部[1998]15 号) [发表时间]:1998-10-12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为了贯彻落实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9 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向证监会报送报告和备案材料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定期和不定期报告的报送 (一) 财务报告1.基金管理公司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证监会基金部(以下简称基金部)上报公司自有资金运用情况的报告及财务报告,有关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见附件。提交报告的时间为:月度报告,应于每月终了后 10 个工作日内上报;中期报告,应于每年 6 月份终了后的 1 5个工作日内上报;年度报告,应于每年 3 月 15 日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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