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86]高检会[办]字第 11 号 1986 年 8 月 2 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专业文书的一部分,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活动的真实纪录
它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情况,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总结经验和进行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加强科学管理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的案卷分为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和控告申诉案卷
二、收集材料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从受案开始,就要注意收集有关的诉讼文书
结案后要及时整理,并检查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补齐和补正,如无法补齐,必须附说明材料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必须归档: (一)法律文书的正本或副本、签发稿及有关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的文稿
(二)有关具体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内部活动材料
(三)案件来源材料
(四)证据材料
(五)移交赃款赃物清单
(六)移送档案材料收据
第六条 应剔除的文书材料: (一)重份文书材料(包括内容相同的信件)和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
(二)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材料,包括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