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法律知识办法上海市房地产抵押

法律知识办法上海市房地产抵押_第1页
1/16
法律知识办法上海市房地产抵押_第2页
2/16
法律知识办法上海市房地产抵押_第3页
3/16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 (1999 年 12 月 6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6 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 第三条 (有关用语含义) 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 (一)房地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房屋和房屋期权(以下统称房地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二)房屋期权,是指以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或者以商品房预购(售)合同约定将来某一时间获得建成房屋的权利。房屋期权包括房屋建设工程期权和预购商品房期权。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抵押权的设定 第五条 (可以抵押的房地产) 下列房地产可以抵押: (一)依法获得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获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获得的房屋期权; (四)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六条 (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二)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依法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五)政府代管的房地产;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七)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八)依法被查封、监管的房地产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移的房地产; (九)已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 (十)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七条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法律知识办法上海市房地产抵押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