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建议取消执行通知书 吕华红 提要: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的督促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履行将承担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的程序价值难以有效发挥,同时还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进而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更不利于案件的有效执行影响了案件的执行效率。执行程序应侧重了权利的实现,而不是对权利的确认。取消执行程序中的执行通知书,将会有利于克服执行难。 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的督促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履行将承担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法律文书。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20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规定。前者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后者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 3 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 232 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是在执行工作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必经程序,是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先决条件。 但结合实际执行工作,我们发现,执行通知书往往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虽然学术上有不少对执行通知书的作用进行了充分的论述,比如有人认为发出执行通知书对于提高公民法制意识、提高对不履行义务法律后果的认识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我们认为执行通知书还是弊大于利,应予以取消。 一、执行通知书的程序价值难以有效发挥 有人从不发送执行通知书可能会产生的后果来论述执行通知书的重要性。① 论者认为,如果不履行发送执行通知书这样的执行程序,而直接强制执行,会产生使被执行人丧失一次自动履行的机会、剥夺被执行人的抗辩权、造成被执行人额外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 笔者认为,论者这样的担心没有依据。首先,没有必要再给被执行人再一次履行义务的机会。被执行人可以有许多次机会履行义务,他可以在诉讼阶段开始前主动履行义务,可以在讼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