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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物权法(草案)》的论战及法律学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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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物权法(草案)》的论战及法律学者的责任论文关键词:物权法 民法 法律学者 论文摘要:《物权法(草案)》自 2005 年 7 月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就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尤其是法律学者之间的争议非常大。自 2005 年底以来,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有升级的趋势,似乎上升到了政治与意识形态的高度。物权立法要从中国国情出发,法律学者要适应时代的发展,立足于中国实际,为制订出中国特色的物权法作出自己的贡献,真正履行好学者的责任。 人只有“体面地生活”才能“自由地思想”,法治的理想是“人”能体面、尊严地生活,而“人”的体面、尊严与财产权密切相联。“因为,财产得到了保护,自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一些基本价值的连续性也就有了保障。”[1]在这个问题上政府必须要有作为,“的确,所有的政府都会下决心去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在我们这种幸运的条件下,不管怎么说,生命和自由受国家活动的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很小。财产就大不一样了。因此,获得一个有关财产权保护的性质和程度的明确概念……具有头等的重要性”。[2]这表明财产权在宪法和民法权利体系中都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财产法对于社会以及普通法的其他部门都至关重要,因为它确定了一个社会中财富的形态并统摄着这些财富,并籍此提供了作为其他部门法调整对象的一系列权利。实际上,有些社会理论试图将所有的权利都分析成财产权的表现形式。”[3]因此,财产权问题一直就是法学领域的重大课题。 一、争论 法律是时代的产物,法律适时而生。我国物权立法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论证时间比较长,这其中能看出法律学者辛勤工作的影子,“在这次物权法草案出台之前,由民法学者提出的比较成形的物权法建议稿有四部”。[4]当然,“没有任何法律制度,……可以被起草得如此完美,以至于没有留下争论的空间”。[5]正当中国的物权立法走进社会大众视野,《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之时,2005 年 8 月 12 日,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在网上发表的公开信——《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的《物权法(草案)》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是违宪行为的产物,不经过原则性的修改,全国人大无权通过。该公开信激起千层浪,法学界为此展开新一轮关于物权立法的论战,其激烈程度是以往任何一部法律草案都不曾遇到过的,这其中更有意识形态以及非学术性争论语言。如有法律学者认为这“实际上是在对于对立的学术观点发动一场政治攻击,而将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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