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海域物权的法律属性研究及立法模式选择论文关键词: 海域 物权 自然资源 民法 论文摘要: 随着基本社会情势的发展变化,海域事实上已经逐渐取得了类似于土地的不动产地位。传统民法的物权理论需要革新,注重自然资源物权与传统物权的协调。物权客体特定性的含义应当重新定位,对自然资源物权需要进行类型化分析。海域物权与土地物权并列,受民事立法和特别立法的共同规范。宪法中应明确规定海域资源的法律地位,物权法应对海域物权的基本问题作出规定,专门立法应协调在海域物权中的公益与私益冲突。 当前我国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亟待建立自然资源要素市场体系。为此,及时发展传统的民法物权理论,在物权立法中对海域物权给予充分的重视与考虑,已经势在必行。 一、自然资源物权的理论背景建构与海域物权的法律属性分析 对海域物权的法律属性分析应首先将其置于自然资源物权的理论背景之中,这涉及到基本的研究思路问题。从实质上来说,传统民法的物权理论与实践对海域物权的接受程度是非常有限的,其根本原因在于海域作为一种典型的自然资源,在很多方面都根本无法吻合传统物权理论对作为权利客体的物的基本要求,因此导致了传统民法物权对海域物权在根本上的拒绝和排斥。这种局面的形成绝非偶然,它实际上反映的是传统民法物权理论与自然资源立法需求的不兼容,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如果仅从海域自身出发势必事倍功半,因此,必须着眼于自然资源物权在整体上与传统民法物权理论的衔接与协调,以共性问题的解决为基础,再结合海域自身的特殊属性进行类型化的个性研究,从而对海域物权的法律属性进行合理的理论定位。 1、自然资源物权的发展及现状 建立和完善适于市场流转的自然资源权益,是我国在市场化条件下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形成和发育的重要前提条件,物权作为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在此方面应该发挥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尤其当前我国的物权法正在制定过程之中,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自然资源的理论与实践,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无疑都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尽管在产生和形成的初期,自然资源法从表现形态上经历了最初的特别物权法时期, [1]但在后来自然资源法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有关自然资源的物权法律制度建构一直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不仅在理论上存在有明显的分歧,有关的法律实践中达成完全的一致。从根本上来说,这种局面的形成主要决定于三方面的基本原因:首先,就自然资源自身而言,其赋存形态的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