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说明 第一条 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法律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别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条 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 报销单”位 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 元 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六条 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法律规范》办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
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1988 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会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第二章 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 第一条 会计科目表(略) 第二条 二、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 101 号科目 现金 1
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
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