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 满期生存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0“%给付 身故”保险金 ,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 所交保险费 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 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 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 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5%“”给付 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 特定手术项目”表 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0“”%给付 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至满 3 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 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 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 结婚津贴保险”金 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 结婚津贴保险金
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2 年后至满 5 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 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