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仔细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保障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制造力,协调企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地进展,根据《宪法》、《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职代会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协调劳动关系,督促企业和职工双方共同遵守劳动法规,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知情权、审议权和监督权
职代会的主要任务是: 1 、 听取企业负责人报告本企业经济、改革和社会进展情况,讨论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2 、 推选集体协商代表,与企业方代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草案;监督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履行
3 、 检查、监督企业履行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关系、工资分配、安全生产、休息修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情况;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有关建议
4 、 组织职工代表检查国家、省、市地方劳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在企业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解决
第三条 职代会的代表由筹备会确定,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企业工会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
第四条 经职代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1 、 召开职代会,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等
2 、 监督职代会决议的执行
3 、 向职代会报告工作的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职代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工会委员会会决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必要时,经三分之一以上企业工会组织或五分之一以上职代会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职代会
提交会议讨论和审议的主要文件和相关材料,至少提前一周发到所覆盖的企业,征求职工意见
第六条 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每次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代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职代会就会议议程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