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有满 5 年以上本地城镇户口,1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
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 30 周岁;2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 60%或无住房的家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3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12 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
购买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4 租赁公有住房的家庭
应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未退出福利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5 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
二经济适用住房根据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的程序办理同意审核单位向有关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1 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管委会出具的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已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额领取证计算收入)向户口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
并索取相关证明
社区(村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实行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15 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村委会应在两地同时公示,公示期限为 7 天
公示期无异议的或经社区(村委会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将申报材料上报管委会(乡镇并在 15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3 民政部门负责责审核申请家庭收入状况
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送住建局并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