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中央组织部、外国专家局的派遣,2024 年 8 月至 2024 年 1 月,我在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做访问学者。在那段时间里,我集中精力就美国信用体系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考察与讨论,先后走访了美国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局、消费者数据产业协会、三大征信机构之一的全联公司、信用卡业务排在前列的花旗集团和弗吉尼亚伊利诺州政府;研读了不少文献,浏览了相关网站;与肯尼迪学院的一些教授、学者和美国金融界的一些朋友进行了沟通与讨论。我所撰写的《关于美国信用体系的讨论与思考》的结业论文,提交给了肯尼迪学院和中央组织部、国家外专局,也发表在国务院进展讨论中心主办的《管理世界》杂志上。回国后这三年,我结合国内情况和工作实际,借鉴美国的一些经验和作法,在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 学习的收获纵观美国信用体系进展的历史,给我五点启示:1、政府引导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动力。从 20 世纪 30 年代经济危机后,美国政府就开始高度重视金融风险管理,明确规定所有从金融市场贷款和融资的企业、所有政府和企业的债券,都必须事先进行资信评级。在 20 世纪 60 年代至 80 年代,美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的功能各异、综合配套的专项法律,现今生效的法律近 20部。通过政策引导和立法推动,美国的信用体系得以不断进展、法律规范。3、依法监管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美国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执法监管体系相辅相成。其法律几乎涵盖了所有信用关系、信用方式和信息交易的全过程。每一项法律都明确了主要执法和辅助执法机构。多部专项法律和多个部门联合监管,为维护信用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此外,美国信用行业还有许多自律性组织,实现自律性管理,与政府监管形成了微观与宏观管理职能上的互补和互动。4、培育信用主体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美国最大的信用消费主体是居民个人。银行、信用卡公司和商家等既是信用主体,也是信用交易载体。在美国,公众消费观念、信用意识、信用行为的高度融合,商业信用与金融信用的高度融合,促进了信用主体的发育完善,带动了信用市场的快速进展。5、健全中介服务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桥梁。美国的信用交易渗透整个商品市场、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因此,美国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众多,既包括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投资银行等普通中介机构,还进展了信用保险、信用保理、信用担保、商帐追收机构特别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