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细则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细则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细则1. 主要内容(一)职级的设置。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 5 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二)职级晋升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 8 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 12 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 15 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 15 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 15 年,级别达到十七级。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日起按周年计算,满 12 个月为 1 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 1 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 1 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 1 年。(三)职级晋升办法。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四)职级晋升后的待遇。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五)职级晋升后的管理。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单位工作。晋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2. 实施范围(一)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旗)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二)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旗)正科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3. 其他有关问题(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相关办法出台前,暂按本意见执行。(二)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4. 工作要求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制度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面临的情况复杂,必须仔细做好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