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培训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制定的依据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 13 号)(二)《生产经营企业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44 号令)(三)《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 号令)(四)《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92号令)(五)《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24〕475 号)(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0 号令)(七)《公司公司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24〕38 号)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机构,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总部相关部门。第四条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公司系统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素养、技能为目的的培训活动。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六条本规定明确了安全培训工作的原则、组织机构及职责、安全培训内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考核及取证、责任及奖惩等。第七条安全培训工作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层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公司、分子公司(含直属机构)、基层企业三级管理体制。第八条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九条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制度等,掌握岗位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十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承担本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监督管理安全培训工作;相关业务部门按职能划分提出安全培训需求计划,组织和指导业务范围内的相关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安全培训管理职责。第十二条分子公司负责本公司系统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