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备管理制度公司设备管理制度 篇一 1 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提高企业技术装备和施工机械化水平,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预防施工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施工机械设备购置、租赁、安装、拆卸、检修、改造、使用和报废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公司系统非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透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务院国发[1987]68 号文《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国务院 373 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 393 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92 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建设部 166 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70 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电建[1996]381 号文《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3 总则 3、1 企业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以科学管理方法进行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做到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费用核算;适时更新改造,到达使设备技术状态好、安全运转、使用寿命长、消耗低、利用率和生产效率高的目的。 3、2 上海电建公司下属各单位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置设备管理部门和岗位,配备安全、技术、资料信息、资产管理等岗位,以适应管理职能的要求,负责企业设备管理的工作。 3、3 各级设备管理机构的设备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总人数的 50%以上。 3、4 本制度所指的施工机械设备是指企业构成固定资产的起重机械、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维修和测试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耐用期限超过一年; 2)单机原值超过 2000 元人民币; 3)能独立发挥功能作用。 4 基础管理 4、1 凡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务必从所购或调入之日起,按行业规定的编号规则,统一编号,分类建帐立档。且每年年终要组织对设备进行清查,发现帐物不相符时要查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