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文件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文件 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教育的工作原则、目标任务与管理体制(一)工作原则。 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建设学习型城市的重要内容,也是对人才资源的重要投资。 开展继续教育,要有利于尊重和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积极性、提升能力素养,有利于增强单位和个人在继续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好学、尚学”的继续教育氛围。 (二)目标任务。 以全员培训、终身学习为目标,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服务体系、完善体制机制,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使我省的继续教育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三)管理体制。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二、健全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四)推动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建设。 公需科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及其他有利于提升综合素养的基本知识为主。 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要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进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继续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 (五)进一步严格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 90 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实行学分考核制度的地区、行业,学分换算成学时后,标准低于 90 学时的,应达到 90 学时。 (六)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认定。 在省里出台统一规定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暂按下列办法计算并登记:1.培训进修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批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包括各类脱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