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指导意见第 1 条为提高支农服务水平,加大支农信贷产品创新力度,根据《某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第 2 条农户小额信誉可循环贷款是指农村信誉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根据借款人(农户)的资信状态,在明确贷款用处的条件下,以金信卡为发放载体,通过农信社提供的业务平台(含柜面、自助终端等),在 1 定期限及核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凭仗其个人金信卡和密码完成自助发放与偿还贷款。借款人只要与农信社 1 次性签订《农户小额信誉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不必逐笔出具书面申请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及还款的金额等以贷款人构成的电子记录为准,电子记录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第 3 条农户小额信誉可循环贷款实行“1 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防范。第 5 条农户是指辽宁省农村信誉社各县级行社辖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与农村经济进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居民、个体经营户等。第 6 条农户小额信誉可循环贷款除满足《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经办机构所在地常住户口或合法居住证明,借款人年龄与授信期限之和不超过 60;(2)收入高且稳定,信誉良好,具有定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借款人在经办机构开立个人金信卡且同意从该卡中扣收贷款本息;(4)遵纪遵法,无不良资信记录和行动记录。(5)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1)个人自助循环贷款借款;(4)申请人应提供证明贷款用处的相干材料。(5)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 8 条农户小额信誉可循环贷款用处仅限于满足农户作物种植、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农业生产经营资金需要。第 9 条农户小额信誉可循环贷款依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流程管理。农村信誉社对申请办理农户小额信誉可循环贷款的农户要依照《辽宁省农村信誉社农户信誉评级暂行办法》进行信誉评级。原则上仅对农户信誉评级 A 级(含)以上的农户发放农户小额信誉可循环贷款。第 10 条农户小额信誉可循环贷款应根据农户的信贷资金需求、信誉等级、偿债能力等因素综合核定农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第 101 条各信誉等级农户的最高授信额度按《辽宁省农村信誉社农户小额信誉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第 102 条农户小额信誉可循环贷款授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年,在最高授信额度内单笔贷款最长时间限不超过 1 年,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