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学法运用之再思考[摘要]在目前全方位启动法学教学改革、落实素养教育的形势下,案例教学法是符合高校法学教学改革实际的最佳选择
文章结合新形势深化分析了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指出目前教学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一些改进的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学法再思考一、案例教学法概念的内在规定性案例教学是法学教学改革的永恒主题,是许多高校法学院系和老师创新教学的实验场
案例教学法最早萌芽于古希腊、罗马时代
1829 年,英国学者贝雷斯率先应用于法学教学中
1870 年,美国朗德尔教授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在法律教学中采纳案例教学法并竭力提倡
因为英美法系判例法的传统和特点,案例教学法成为这些国家颇为流行的教法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课堂教学中以案例为中心,老师的教和学生的学通过案例的组织、分析讨论、总结评论把抽象的理论和呆板的法条与实际相结合,使普遍性的理论观点和特别的事实材料相统一,记忆性的知识学习和操作性的分析思考相统一”
①根据案例教学法,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以理论和法条为基础,重点讲授和分析已决刑事诉讼案例,用案例教学代替单一理论讲授
其具体实施是一个由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它通过对具体案例分析研讨,总结出社会现象的普遍规律,导出法学一般原理和原则
案例教学法有别于判例教学法
尽管同属于法学课堂教学方法,都着眼于培育学生的动手能力,但二者具有明显的不同
其一,背景不同
判例教学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校课堂教学常常采纳的教学方法,它以英美法系国家判例占据重要地位为前提和背景,而案例教学法以成文法法律渊源为背景
其二,目的不同
判例教学强调案例的完整性和法律效力,学生研习判例旨在理解其判例原理和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属性,换句话说学生是把它作为法律学习,而案例教学法并非如此,他们借助案例加深对法理及法律条文理解运用,并初步体会法律对社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