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建筑设计法律规范--最新版办公建筑设计法律规范最新版 第 1 章总则 第 1
1 条 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法律规范
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
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法律规范执行
3 条 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高度 24m 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二、建筑高度超过 24m 而未超过 100m 为高层办公建筑;三、建筑高度超过 100m 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4 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法律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法律规范和规定
第 2 章 基地和总平面 2
1 基地 第 2
1 条 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2 条 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3 条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2 总平面 第 2
1 条 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2 条 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3 条 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
条件不允许时,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
停车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
4 条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
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
采纳原煤作燃料的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