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审批工作程序一、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等
二、受理范围个人和单位申请开办医院〔含专科医院〕三、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程序个人和单位申请开办医院,按审批权限规定向市卫生局〔医政处〕或所在地区卫生局提交设置申请书
经初审提供材料真实完整的由市、区卫生局受理
受理后 30 日内根据《医疗机构根本标准》审核,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对予以批准的申请者,由市、区卫生局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其中由区卫生局审批的,应复制一份申报材料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备市卫生局〔医政处、中医类交中医处、基层卫生类交基妇处〕市卫生局有权在按到备案报告 30 日内纠正或撤消区卫生局作出的不符合相应条件和程序的《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对不予以批准的申请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其中应报省卫生厅审批按规定程序审报
四、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可行性分析报告;选址报告应包括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
附:医务人员的聘用意向书、原执业注册机构拟同意意见及相关资格证明
合法的房屋或用地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及平面图
五、取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者,根据《医疗机构〔医院〕准入标准》进行筹建完成后,向市、区卫生局申请执业登记
六、市、区卫生局应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 45 天内,对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对初审合格的机构,组织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由市、区卫生局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七、申请执业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1、医疗机构筹建情况的自查报告;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3、《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4、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5、科室布局建筑设计平面图;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7、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