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审批工作程序一、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等。二、受理范围个人和单位申请开办医院〔含专科医院〕三、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程序个人和单位申请开办医院,按审批权限规定向市卫生局〔医政处〕或所在地区卫生局提交设置申请书。经初审提供材料真实完整的由市、区卫生局受理。受理后 30 日内根据《医疗机构根本标准》审核,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申请者,由市、区卫生局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其中由区卫生局审批的,应复制一份申报材料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备市卫生局〔医政处、中医类交中医处、基层卫生类交基妇处〕市卫生局有权在按到备案报告 30 日内纠正或撤消区卫生局作出的不符合相应条件和程序的《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对不予以批准的申请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其中应报省卫生厅审批按规定程序审报。四、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可行性分析报告;选址报告应包括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附:医务人员的聘用意向书、原执业注册机构拟同意意见及相关资格证明。合法的房屋或用地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及平面图。五、取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者,根据《医疗机构〔医院〕准入标准》进行筹建完成后,向市、区卫生局申请执业登记。六、市、区卫生局应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 45 天内,对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对初审合格的机构,组织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由市、区卫生局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七、申请执业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1、医疗机构筹建情况的自查报告;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3、《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4、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5、科室布局建筑设计平面图;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8、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各科室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其他卫技工作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医师已注册的需提交原注册机构所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未注册的提交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其中未注册的外地医师需提供对方卫生行政部门开具的未注册证明;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后二年未注册的需提交培训并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