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24〕168 号)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24〕168 号)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管资〔2024〕168 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法律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24〕16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法律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楚,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 房屋资产处置 第七条 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 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第九条 房屋资产调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整。 第十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确保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审批同意。国管局对拟转让的房屋资产可以优先调配使用。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的,应当经房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