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当事人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年*月××日在香港注册,××年*月××日变更为××集团有限公司
自××年*月起,当事人设立了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在该网站上以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与其相关的 6 家公司进行对外宣传
其中,对乙公司的部分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
分析:对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办案机构内部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
甲公司在网站上宣传的乙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投资主体不真实,严重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和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的规定
对当事人的行为,应定性为发布虚假广告,适用《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和《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当事人为了帮助相关企业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故意夸大乙公司的注册资本,使消费者误以为乙公司实力雄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当事人的行为是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还是发布虚假广告
从违法客体来看,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与发布虚假广告存在本质上的不同
虚假广告的客体是广告行为,是指由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客体是宣传行为,即对群众说明讲解使其信任,包括利用广告和广告以外的其他宣传方法
这里的其他方法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新产品或服务推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