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 省人民政府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 xx 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和省民政厅等《关于新增 xx 市等 29 个县(市、区)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单位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规章制度第二条城市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在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之前,城市医疗救助临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和农村困难家庭同样享受双重医疗补助,补助因患大病住院和特别门诊病例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实行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启动后,城市医疗救助工作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脱钩,再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衔接
第四条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实行属地管理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三)多方筹资,多种方式
(四)量力而行,与我市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第五条现阶段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市城镇居民(含自带口粮)户籍的下列贫困群众:(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城镇五保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 五老 人员
第三章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城市医疗救助范围主要是将医疗救助对象纳入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补助因患大病以及特别门诊病例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
城市医疗救助比例、最高补助标准和特别门诊病例补助标准等参照《xx 市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一)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参加 xx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新农合同等住院补偿标准,所缴纳的每人每年个人缴费(包括各级财政补贴部分)由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