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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现状调研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现状调研_第1页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现状调研_第2页
一、我州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执行情况 2024 年达到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100%。费率统一执行的是 20%。我州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额 2024-2024 年分别比上年增长 29.2%、26.2%、23.6%,而同期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只分别增长10.9%、11%、9.8%,缴费额的增长幅度大大高出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二、目前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二)原已参保的企业职工,下岗后续保率较低。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后,很多职工下岗、失业,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全州现有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6.6 万人,占全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总人数的 56%,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人数仅占应缴人数的 76%,有 1.6 万人无法续保缴费。假如这部分人的养老保险费得不到应有的解决,将会对社会养老保险造成很大的影响。(三)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强制性不够,参保比例低。由于不少就业者只顾眼前利益,参保意识淡薄,没有充分意识到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很多应参保人员不愿参保,即使在首次参加了保险,以后年度在政策力度不强的情况下,也会拖欠养老保险费。更重要的是很多个体工商户为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找各种借口,不同意为雇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四)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设置不合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女同志退休年龄为55 周岁,而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以及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改制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女职工年龄仍为 50 周岁。对此,一方面加重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负担,另一方面延迟了她们待遇享受的时间。政策设计缺乏公平性,严重挫伤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三、对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调整完善的几点建议(一)恢复灵活就业人员 60%的下限缴费工资基数政策,与企业职工缴费政策相统一。(二)建议全省统一调整费率。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可适当降低费率,在16%-18%内确定一个适当费率。(三)鉴于这类群体收入不稳定,且收入差异大,大部分经济承受能力较弱,建议制定一“”个 低缴低出,高缴高出 的可自主选择的灵活缴费基数政策。(四)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女工人退休年龄条件是满 50 周岁,而灵活就业人员女同志是 55 周岁。由于年龄条件的要求不统一,许多灵活就业人员认为她们是社会保险参保“”对象中的 二等公民 ,因而影响了她们参保的积极性。建议设定统一的退休年龄条件。“(五)现行政策规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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