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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保调整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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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征缴政策的调整(一)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以职务工资加级别工资为缴费基数;事业单位以岗位工资加薪级工资为缴费基数;企业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600%的,按 600%计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40%的,按 40%计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 60%计算。(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比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缴费基数的 8%(不含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 70%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按月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 70%以上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 2%。(三)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缴费标准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缴费标准调整为:个人每月缴费 2 元,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 1%缴纳(其中: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 1%缴纳,退休人员按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 1%缴纳)。(四)医疗保险缴费方式1.用人单位和职工每月 10 日前向县地方税务局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2.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由县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收。职工个人缴纳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由社保机构在发放基本养老金时代为扣缴;其他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发放养老金时代为扣缴。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为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二、医疗保险待遇的调整(一)住院报销比例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 85%、退休人员 95%的比例支付,其余部分自付;在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按规定支付。(二)特别疾病门诊报销比例1. 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特别疾病,必须符合《 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别疾病诊断准入标准》。2.特别疾病门诊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是:癌症病人晚期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排异药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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