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账务处理分析摘要:本文针对“税会”政策之间的差异,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账务处理的争议观点进行分析,探讨此类业务会计处理的理论原理,提出会计账务处理的合理建议,以增强纳税会计实务工作的质量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业务;增强质量增值税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行为后,会计上对此不作销售业务来核算,而税法却规定视同销售实现,要求确认销售额并依此计算应纳相关税金[1]
由于会计准则对税法的视同销售行为并无具体明确的账务处理法律规范要求,以至于对业务理解的角度不同而账务处理的方法也不同
为增强纳税会计信息质量,本文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账务处理观点争议的理论原理进行探讨,提出会计账务处理的合理建议,以增强纳税会计实务工作的质量
一、视同销售会计账务处理的争议观点(一)确认计税销售额方面(二)确认会计收入方面增值税计税销售额是否需要确认为会计收入,会计准则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全部确认会计收入视同销售行为要根据计税销售额计缴增值税,就应该将计税销售额作为会计收入处理,以体现纳税会计要依据税法进行账务处理的原则
以这种观点进行账务处理,不能避开虚增会计“收入”,虚增“利润”,会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因而得不到赞同
2、全部不确认会计收入视同销售不属于会计概念中的销售业务,当商品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全部按成本结转
之后,再分别按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假如未来能够实现现金流入的业务,则在现金流入基本确定时,按可实现的现金收入作为计税销售额并确认会计收入,如:委托代销、视同买断受托代销;(2)假如未来收入额是依靠推断进行确定的业务,倘若又属于所得税纳税范畴,年末时,则只需将计税销售额按相关规定做纳税调整,无须确认会计收入,其特点为:计税销售额仅仅是增值税计算的依据,不需要在会计账务中进行反映
这种观点从 1993 年 12 月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