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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协议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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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平常人的离婚协议中的离奇的死亡约定,在男方死亡后给生者带来两场扯不清的纷 争,竟然还牵扯出一些前沿的法律问题,这些都是当初约定者无法想到的。 1995 年 4 月7 日,朱敏娜与苏州市吴中人刘 一对平常人的离婚协议中的离奇的死亡约定,在男方死亡后给生者带来两场扯不清的纷争,竟然还牵扯出一些前沿的法律问题,这些都是当初约定者无法想到的。2024 年 9 月 8 日,刘海涛在吴中区居住地因哮喘病发死亡。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五条约定转眼成了遗嘱。死亡约定困惑生者刘海涛走后,留下登记在其名下的吴中区澄湖花园三期西区的房屋,该房屋产权于 1998年核发。“处理完刘海涛的后事,朱敏娜要求根据当初他们离婚协议第五条的约定 刘海涛如发生意”外身亡,全部财产归女方朱敏娜所有 处理该房屋产权。因为刘海涛父母已去世,其兄弟姐妹 6 人纷纷提出反对,认为朱敏娜与刘海涛已经离婚,已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再说当初约定的是意外死亡,现在是正常死亡,所以坚决不同意把刘海涛留下的房产过户给朱敏娜。于是朱敏娜向苏州市吴中区法院提起诉讼: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房屋交付原告,并确认该房为原告所有。“”一审判决因病死亡是 意外被告不服上述一审民事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以离婚协议书为判决依据,但该离婚协议正文无死者刘海涛签名,其真实性值得怀疑。离婚协议书第五条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退而言之,即使该约定有效,但因刘海涛患哮喘已有十余年,非意外死亡,即约定条件亦未成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离婚协议书系有关婚姻关系的协议,应适用婚姻法,不应适用合同法。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死亡约定成立有效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认为,婚姻关系涉及人身关系,不应适用合同法,现刘海涛没有作出有效遗嘱,即朱敏娜与刘海涛关于第五条的约定是无效的。即使有效双方该条款所附生效条件亦未成就。而朱敏娜则认为,离婚协议第五条仅是对财产所作的处分,并未涉及人身关系。被上诉人与刘海涛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是有效的;因协议订立后刘海涛意外死亡,故该条款所附条件已成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有否有效,如有效则该条款所约定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通过审理,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经过民政部门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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