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与监督,维护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师生员工在校用餐安全卫生、营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向师生员工提供集中用餐服务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集中用餐包括学校食堂供餐、从供餐单位订餐和外购预包装食品等学校集中向师生员工提供食品的方式。 第三条 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工作原则,建立教育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承担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的食品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风险管理和督导考核内容;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学校实行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监管档案,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牵头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学校供餐提供营养指导,提倡健康饮食理念;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件人员救治;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食堂从业人员营养培训;加强对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范畴,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指导委员会,指导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 第二章 学校食品安全制度 第九条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健全工作机制,定期进行讨论,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有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学校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