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活动宣传场地法律规范制度(试行)为了积极响应走群众路线的号召,同时为了法律规范学生活动宣传,以下为西门口海报张贴和文化长廊喷绘摆放的相应法律规范制度:一、喷绘:1、喷绘场地数目由原来的 9 个缩减为 4 个,分别为原 1 号场地(仍称为 1 号场地);原 5 号场地(现称为 2 号场地);原 6 号场地(现称为 3 号场地);原 7 号场地(现称为 4 号场地)。原喷绘 2、3、4 号场地撤销,改为海报架场地。体育馆门前以及中心花坛前的喷绘场地均撤销。2、喷绘规格一律为 3 某 4m。3、喷绘摆放时间一律为 1—3 天,逾期未收回,物资部有权回收喷绘并通知有关学生组织。4、注意事项:一律不得出现商业宣传、赞助等信息;不得出现百本分、德育分等信息。一经发现物资部有权回收喷绘并通知有关学生组织。二、海报2、现场摆摊允许使用海报架宣传,活动结束后请及时回收,不得将海报架滞留于文化长廊。一经发现物资部有权回收海报架。3、海报标准规格规定为 109 某 79cm。4、海报张贴时间一律为 1—3 天,逾期未收回,物资部有权回收海报。5、海报张贴方式:张贴时以单面胶将海报四角固定于海报架上。6、注意保护海报架,损坏需赔偿。7、注意事项:一律不得出现商业宣传、赞助等信息;不得出现百本分、德育分等信息。一经发现物资部有权回收喷绘并通知有关学生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