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者姓名) (劳动保障卡号: ), 月 户籍为 进入本单位(劳动保障证号: 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要: ),于 市 区 街道,于 年 ),最后一期劳动合 年 月 日,现依 条 款 ( 款 项 摘 年 月 日与其终止□/“√” 解除□(两者选其一)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 同法三十六条解除的应选择:□单位提出/□个人提出)。 如对本证明有异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注:1 、证明内容应当填写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6 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中劳动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 、此证明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劳动者本人,一份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其 中非本市户 籍人员选择回原籍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存入个人档案中的一 份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 终止或解除部分条款选摘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 额支付劳 动酬劳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 规章制度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 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 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 人单位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 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 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 或者经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