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 绩第 1 条 员工考绩应于每年年终举行一次,其在当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参加。第 2 条 年终考绩应由所属主管单位按员工工作、品行、学识三项秉公考评,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考评项目内以工作60 分、品行 25 分、学识 15 分、合计 100 分为满分。第 3 条 员工年终考绩等第、分数,规定如下:(一)特等:90 分以上者。(二)甲等:80 分以上未满 90 分者。(三)乙等:70 分以上未满 80 分者。(四)丙等:60 分以上未满 70 分者。(五)丁等:50 分以上未满 60 分者。(六)戊等:未满 50 分者。前项列特等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 2%,列甲等以上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 30%。第 4 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从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绩总分数五分;请假在三日内者增加其总分数二分;全年请假积计超过 15 日未满 30 日者,减总分数二分;30 日以上未满 60 日者,减总分数五分;60 日以上者考绩列特等时,得晋一级,列其余等级者均不得晋级。第 5 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旷工半日以上者,每满半日减考绩总分数二分。超过二日者不得晋级。第 6 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奖惩者,(一)记大功一次加 15 分,记大过一次减 15 分。(二)记功一次加 5 分,记过一次减 5 分。(三)嘉奖一次加 2 分,申诫一次减 2 分。第 7 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惩诫处分而经奖励抵消后,仍留存记过一次以上的处分者,不得晋级。第 8 条 员工年终考绩奖惩标准规定如下, (一)特等:晋三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之一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二)甲等:晋二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计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的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三)乙等:晋一级,但已支最高年功级者,改发相当晋一级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四)丙等:仍支原级。(五)丁等:降一级。(六)戊等:降二级或提工厂会议通过予以开革。第 9 条 员工考绩列甲等以上,其晋级后已达最高年功级,或现任领班职务,已达一等一级工资者,遇高一类有缺得举办转类考试,就考试成绩 70 分上者,按成绩依序录取转类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