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派出国老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老师沟通,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老师(以下简称出国老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老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沟通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老师。第二章 工资及津贴补贴第三条 出国老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出国老师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单位:美元/月级 别职 别工资标准一级教授、讨论员2100二级副教授、副讨论员1900三级讲师、助理讨论员1700四级助教、实习讨论员1500第四条 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400 美元,用于开展工作必需的对外交往和通讯等支出。第五条 为体现对艰苦地区的倾斜,鼓舞到艰苦地区任教,在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老师享受艰苦地区津贴。按艰苦程度不同,艰苦地区分为五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五类。各类艰苦地区名单详见附件。各类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人每月 180 美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 500 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 820 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 1150 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 1500 美元。第六条 出国老师国外任教期间,如聘请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和相关费用的,国家按以下标准提供交通补贴: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每人每月 400 美元;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每人每月 600 美元。第七条 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国驻外非外交人员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任教的出国老师也同时享受。发放标准和办法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出国老师任教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出国老师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批准后,出国老师可停止任教活动,撤离回国。需要继续执行的,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第八条 国家为出国老师提供一次性安置费 3000 美元,用于办理居留、注册等各种手续,购置必要的家具家电、教学设备及其他安置开支等。出国老师使用安置费在国外购置的一切物品归出国老师个人所有,并由出国老师根据任教国的法律和规定自行处置。第九条 出国老师在同一地点连任,国家从第二任期开始,每任期提供安置费 400 美元,用于家具家电及教学设备的维修。第十条 出国老师赴任前可领取一次性出国补贴 3000 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公证、护照签证、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