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轨胶轮车交接班制度第 1 条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应按时上岗,严格执行指定工作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 2 条交接班时,交班人员必须向接班人员详细交待当班车辆运行情况,运行线路状况、车辆完好状况及应注意问题。 第 3 条接班人员接班后,应对比上一班的车辆、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仔细的检查,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汇报、处理,不得带病运行。 第 4 条凡上岗人员,一律在指定地点实行班组、个人包机车辆交接班。接班人员要在开完班前会后 30 分钟内到达现场,做好交接班准备。 第 5 条接班人员认为有不能接班的情况时,必须详细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及技术状况是否正常,及时由汇报班组长裁决。有重在问题时,由值班干部裁决。如接班人员认可接班后,发生的一切问题均由接班人员负责。 第 6 条交接班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理。 第 7 条接班人员接班时,必须详细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和技术状况,备件及工具是否齐全,经逐一交接,接班人员完全认可后,交班人方可离开。 第 8 条司机交接班时需交接的内容。 1)运行任务已完成的质量和需要完成的工作。 2)车辆的运行情况。 3)随车的配件及工具。 4)燃油的用量。 5)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6)待修车辆的故障排除情况,需要更换的零部件。 7)车辆的外观及现场文明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