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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安全管理制度_第1页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动车加强机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抢救车、气防车除外)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安全员办理。 第四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机动车辆通行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12小时。 第五条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登记,对阻火器不符合标准或无“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第六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第七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假如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八条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第九条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区、罐区。 第十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带车人或驾驶员持有,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时随身携带;第二联为存根,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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