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2 月 17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酬劳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根据集体合同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根据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商机制的三方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处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检查用人单位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三方协商机制主要实行协商会议的形式,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协商会议议定的事项可以制发纪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 平等协商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十条用人单位确定劳动酬劳、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