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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禁止令司法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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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禁止令司法适用讨论导言一、选题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于 2024 年 5 月 1 日生效,其中首次提出“禁止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生效,为禁止令的适用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具体方案。随后,各地法院均纷纷出现了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案件,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5 月 4 日宣告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接触被害人,1 江苏省吴中区人民法院宣告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进入网吧,2 江苏省海盐市人民法院对一犯罪分子宣告禁止其在一年内申领、使用信用卡。3各地法院通过判决书的形式陆陆续续实施了禁止令。禁止令的实施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两高两部”就《规定》的出台背景及目的答记者问时指出:“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适用效果,对于进一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宽严相济政策要达到对“严”和“宽”的相互协调。适用管制和缓刑的犯罪分子是在社会上进行矫正,享有极大自由,是对人身危险性不大和罪行较轻微的犯罪分子实施“宽”政策的体现。同时,对其宣告禁止令,限制其某方面的自由,保障矫正的顺利实施,又是对“严”政策的体现。.........二、讨论意义虽然禁止令制度已经实施较长时间,但在理论上对该制度的讨论较少,暂无专著对其进行专门讨论,只在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论述中顺带提及。但是笔者认为,禁止令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具有较大的可讨论性,因此以上述两个法律规范为基本点、综合考量司法实践中的,对我国刑法中的禁止令制度进行讨论。本文试图发现禁止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也提出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理论上对禁止令的性质存在较大争议。陈鹏展在《对禁止令的理解与适用》中指出禁止令是人民法院为了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据罪犯的犯罪事实,依法要求罪犯在管制、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循的义务,将禁止令性质归类于“义务说”。余剑、邵旻在《论刑法禁止令制度的司法适用》中指出我国的刑法禁止令制度,在性质上类似于国外刑法中的缓刑指示制度,属于对管制犯、缓刑犯的执行加强监督和管理的特定的刑罚制度。同时两高两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也认为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不是新刑种,其适用对象是被依法判处管制、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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