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 合同
合同内容如下:一、租赁的房产及用途 咀方将座落于深圳市 福田 区 的房屋及设备(见附件)在良好状态下出租给乙方使用
建筑 面积共计 70 平方米
二、房屋用途 房屋用途为 住宅 ,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
三、 租期1
租期:该房屋的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物业, 乙方应如期归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期内乙方若将房屋转租,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同意
四、 租金1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 元整( 小写 元)
租金应于每月日前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个月的租金,及 人民币 元整( 小写 元)
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个月租金的租赁押金,及人民币元整 ( 小写 元)
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合同正常履行期满后,在甲、乙双方结清应付租金、管理费等乙方应付费用后,余款甲方应不计利息退还乙方
六、 房屋使用费用七、双方责任1、在租期内,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的使用安全
该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及维修费用除本合同及补充条款另有约定外,均有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2、在租赁期内,甲方如将房屋出卖,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不得存储违禁、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该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应该爱护房屋及屋内设施,如有损坏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
5、乙方必须按时交纳租金及各项费用
如拖欠租金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