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镇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第二章办学条件第三条学校有独立的校园。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 22M2,初中不低于 25M2;城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 14M2,初中不低于 20M2。第四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试行)》、《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试行)》要求,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体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不得铺设过境天然气、石油等易燃、易爆、易污染管道。不得设置无线电发射、转播等各类易遭雷击的铁塔等有碍于师生身体健康和安全的设施。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校园周边 200 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隔声设计规范》。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减速设施。第五条农村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 6 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 46 人,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 12 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 50 人;城区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 12 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 46 人,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 12 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 50 人。第六条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场地、音乐、美术、体育、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设施及教学仪器设备、图书。(一)校舍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近期指标为:小学不低于 5M2,初级中学不低于6M2;规划指标为:小学不低于 7M2,初级中学不低于 10M2。生均学生宿舍建筑面积(按住校生计算),小学不低于 4M2,初级中学不低于 4.5M2。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每个教学班必须有普通教室 1 间。学校有实验室、多媒体网络计算机教室、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室、综合实践活动室、多媒体教室、图书室(馆)(包括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