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为了进一步明确禹举明煤矿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安全投入的比例分配,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法律规范安全费用的管理,本着“专款专用,自提自用”的原则,保证矿安全费用的正常提取和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使用原则及范围 第 1 条矿根据当年原煤实际产量(证照齐全后)从成本中提取。安全费用根据吨煤不低于 45 元提取。 第 2 条安全费使用要遵循的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安全费用必须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指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使用。安全费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2.重点保证原则:安全费用要分轻重缓急,重点保证安全设备更新、风机改造、瓦斯治理、煤尘治理、防灭火等设施;瓦斯抽放和安全检测监控系统改造;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完善。 3.突出效果原则:安全费用最终要落到使用效果上,根据专款专用资金计划通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竣工验收,确保投入运行后达到预期效果。 第 3 条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设施。 2.矿井瓦斯检测监控和抽放系统; 3.矿井综合防尘与瓦斯突出防治; 4.完善和改进矿井的供电系统安全设施; 5.矿井防尘系统; 6.矿井防灭火系统; 7.煤矿安全抢救、安全设备检测、安全整顿、安全评价等; 8.其他与煤矿安全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 4 条矿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计划的编制,以年度为期限,每年度的生产计划与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同时编制、同时审批、同时下达计划执行。 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由矿井的生产、通风、机电、安检、调度、地质等部门分口编制,经分管安全副矿长和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机电矿长等组织审核,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公司。 第三章实施程序及管理 第 5 条矿生产、通风、机电、安检、调度、地质等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的跟踪、监督管理,所有项目要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 6 条对形成固定资产的计划外项目,须根据逐级上报的原则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工采购。 第 7 条计划内设备、材料、配件的采购,必须按矿出台的有关招投标办法执行。安全设备的技术协议必须有相关部门及使用单位签字后方可订货。 第 8 条所有建设单位都要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基建部负责审查工程预算。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严格根据矿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 9条矿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专业部门、质量监督站、监理公司等有关单位对工程实行月度工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