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权利监督论文篇一:关于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关于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国外社区矫正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从监禁刑向非监禁刑的进展,是当今世界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趋势,不少发达国家普遍采纳社区矫正的方法,其缓刑、假释人数已超出监禁人数的数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酝酿而生,顺应了现代刑罚理念。社区矫正组织的成立使得权责分明,真正便于管理。在我国试点到全面铺开的形势下,对社区矫正的讨论更显得紧迫。尝试探讨我国刑事诉讼体制下,作为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关键词】:恶习、制度、监督、管理、矫正、非监禁刑法、心理咨询、预防犯罪、社区帮教、社区公益劳动刑罚,是统治阶级惩处罪犯的一种强制方法,其目的就是通过刑罚执行预防犯罪。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存在着不少问题,相比世界的刑罚进展趋势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有着很大的距离。(一)非监禁刑适用普遍偏少就目前来说,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仍然釆用的是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制度,整体而言,非监禁刑的适用率极低。从当前世界刑罚制度的进展趋势来看,社区刑罚制度已被各国广泛使用。据统计,2000 年,加拿大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最高,达到 79.76%;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美国也都在 70%以上;英国、日本超过 50%;韩国和俄罗斯比例较低,但也分别为 45.90%和 44.48%.而我国长期的重刑主义思想影响以及 1980 年代初以来连续多次的“严打”整治斗争,致使人们对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同时由于在社区监督管理机制上的不健全和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使法院对适用社区矫正的刑罚控制较紧,因而我国的社区矫正进展缓慢。近年来我国缓刑假释的比例只占所有服刑人员的 17%.以上海为例,上海每年假释的比例约占在押犯人数的 1%左右,缓刑的比例近几年有所增长,但仍不到刑事处罚人数的 10%.(二)社区矫正主体不明确我国现行《刑法》第 85、76 条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