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1、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经营条件和经营产品审查,依法查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3、加强农资市场巡查监督,以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经营使用高峰期为重点开展常常性巡查,巡查情况记入监管巡查记录
4、指导监督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法律规范建立进销台账,督促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店须公示产品使用范围、方法,严格落实专柜经营、实名购买等规定
5、协助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药兽药等投入品质量抽检、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农业投入品经营“黑名单”管理
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有用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保障农业进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本市范围内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有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肥料施用、饲料配制、病虫草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在本市范围内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方式,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农业委员会是本市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 和协调工作
市 和 区 、 县 的 、 、 、 等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各 自 的 职 责 , 负 责 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 五 条 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