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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中国法院网讯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
因为一个标点符号,使原告与被告离婚时签定的关于房产归属的协议,出现了大相径庭的两种含义,在法官的辩证分析下,推断出其真实的含义
吴先生则辩称,协议离婚时,考虑到孩子未成年,仅给庞女士和孩子有临时的居住权,并”未让出房产所有权
并出示离婚证办理前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一份,内容为: 所购住房一套由庞女士
”经过质证,双方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皆无异议,但对含义各执一辞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关键的两份证据真实性皆无异议,综合当时情况可作如下分析:两份协议的真实含义应是一样的,离婚证中的协议,有两种可能的含义
但之前的离婚协议 “由庞女士
”其子居住 从书写习惯可以看出,中间是顿号,并无歧意
可以看出,双方仅是对房屋使用权作了约定,并非对房屋所有权作出处理
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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