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含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法律规范纳税服务(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下同)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法律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举报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法律规范高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需遵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规范性文件,并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隐瞒、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时,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击、报复,并应当对投诉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是纳税服务投诉的主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的接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等事项
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由纳税服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保障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 (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进行的投诉;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进行的投诉; (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的其他投诉
第十条 对服务言行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服务言行不符合文明服务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