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知识 3C 讲义新(一)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 ft 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法律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
认证制度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被国际上广泛采纳,特别是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市场准入的手段,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我国 1978 年恢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国地位,根据国际法律规范建立了中国产品认证制度,对 104 种国内产品实施了产品安全认证;对 107 种进口商品实施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涉及到 60 多个国家和地区
我国还对 76 种ft 口商品实施了 ft 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
这些产品认证制度对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经济安全,保护环境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国的认证认可工作是有关部门根据各自主管的工作分别建立起来的,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内产品和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安全认证并强制监督管理,原国家ft 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 ft 口商品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这就导致ft 现了重复认证和重复收费等弊端,以致 ft 现了由两个主管部门对同一种进口产品实施两次认证、贴两个标志、执行两种标准与程序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国际通行规则,要求我国将两种认证制度统一起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为全面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进展和加入 WTO 的需要,发挥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总体效应,2001 年 3 月 30 日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