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说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黑暗、野蛮、专横的刑事司法最有代表意义的实体法原则是罪刑法定,那么无罪推定则是最具有代表性的程序性原则。列宁说:马克思主义这一革命的无产阶级思想体系赢得了世界历史性的意义,是因为它并没有抛弃资产阶级时代最宝贵的成就,相反却吸收和改造了两千多年来人类思想和文化中一切有价值的东西。[1]今日,经过了长期争论和审慎的思考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刑法》终于以立法的形式,全肯定了罪刑法定这一反封建司法专横最有价值的成果。相比之下,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规定了罪刑法定之后,如何正确对待无罪推定,更新刑事诉讼观,以适应新刑法运作要求的问题就摆在了我们面前。这 应是我们在贯彻实施新刑法和新刑事诉讼法时需要冷静分析和深刻反思的课题。 (一)罪刑法定,是由 17、18 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并使之成为思潮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的司法专横、罪刑擅断,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意大利的贝卡利亚在 1764 年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写道:只有法律才能对犯罪者规定刑罚超出法律的刑罚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另一种刑罚。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制定的 1789 年《人权宣言》第 5 条规定: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阻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以后,法国在 1791 年制定的刑法典,1810 年的拿破仑刑法典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由此,罪刑法定主义从思想变为了法律制度。至今,欧美诸国的刑法几乎没有不沿用这一原则的,其影响所及已经超出欧美传入亚洲和世界其他地区。罪刑法定的思想在清末传入中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罪刑法定逐渐扩展为国际性法律原则。罪刑法定就其阶级本质来讲,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它的精神实质则是对封建罪刑擅断的彻底否 定,是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在我国,传统的观点认为:原刑法的条文虽然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但实际上刑法条文里体现了这一原则,而刑事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类推制度,也表明了我国刑法实际上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这次修改刑法明文规定罪刑法定,不过是对这一既成事实的法律认可,算不上新的突破。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在我看来,原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都反映了我国既不承认罪刑法定,更没有实行罪刑法定。因为:1.原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却规定了类推制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