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业协会既可以发挥促进经济进展的作用,又可能被利用来作为限制或排除竞争的工具,如何将二者区分开来
本文介绍美国和欧盟有关行业协会行为的规定和判例,意在为竞争立法和执法提供借鉴,促进我国法治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 反垄断法 行业协会 外国法一、行业协会对市场竞争的影晌行业协会对市场竞但行业协会也可能被用来作为固定价格、在成员之间分配销售机会或联合抵制交易等限制竞争行为的工具
一方面, 无论是全国性的还是地区性的行业协会, 都是一个能供其成员讨论价格的天然场所
成员企业或者在行业协会里直接商定某种商品的价格, 或者利用行业协会沟通的信息, 达到事实上控制价格的目的;另一方面, 在已经结成价格卡特尔的情况下, 可以通过行业协会沟通的信息了解哪些企业没有遵守卡特尔的规定, 从而可以有效地惩处这些企业, 以保证卡特尔的稳定性
行业协会对于市场竞争的两面性, 向反垄断法提出了挑战
反垄断法显然不能也无法禁止行业协会的存在
它唯一能做的就是法律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
然而, 由于商业社会的错综复杂, 这一任务并非轻而易举
如何将行业协会正常的促进竞争的功能与违法的限制竞争的功能区分开来
如何做到既有效地惩处那些固定价格、联合抵制交易等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 又不至于将正常的商业行为当作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美国和欧盟反垄断法在这方面的成功做法,可以为国内有关类似问题的立法和执法提供一些借鉴
二、美国反垄断法关于行业协会的立法与执法情况 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第 l 条规定:“任何合同, 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或共谋, 限制州际或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的, ”均视为违法
行业协会主导下所进行的或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的联合或共同行为, 属于该条规定的范围
美国最高法院近百年的反垄断司法实践中, 有多个案件涉及到行业协会, 案件的性质也多种多样
以下介绍一些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一) 是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