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李 xx,职务:工程部总经理被上诉人一:xx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达公司 ),住所:xx 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唐 xx,职务: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严 xx,职务:总经理上诉人因与 xx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渝中区人民法院(20xx)中区民初字第 5011 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渝中区人民法院(20xx)中区民初字第 5011 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的一审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一承担。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法院认为 xxxx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xx“单项工程部 在租赁期满未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且至今仍掌管讼争房屋的钥匙,故其构成逾期交房的事实 (一审判决书第5 页第 1 段第 4-5 行)是认定事实错误。1“”、 工程部 已按期履行了交还房屋的义务。“”“”交还房屋 是单方行为,是承租方进行交房的行为,和 将房屋交还到出租方 是两种不同“”的意思。 将房屋交还到出租方 是双方行为,是承租方将房屋交给出租方且出租方予以接“”“收的行为。而本案中 工程部 和 x”达公司 在《铂金时代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第 3 项“”“”中约定的就是 工程部 应如期交还房屋,约定的就是要求 工程部 单方交还房屋的义务,“而不是将房屋交还到 x”达公司 ,租赁合同中通常都是这样约定,这是完全公平合理的。2“”、 工程部 掌管钥匙并非未交还房屋。“”“如上所述, 工程部 积极按期交还房屋,而 x”达公司 拒不出面、无影无踪,钥匙就只有“”“”保管在 工程部 这里。 工程部 一直掌管钥匙,是因为己方交了房屋而未能交出而只能保“管的结果,显然不是未交还房屋,只能算未能将房屋交还到 x”达公司 。3“、 x”达公司 未履行接房义务。租赁合同到期后,因出租方有出租房屋且与承租方约定按期交房的先前行为,出租方也有了按期接房的义务。否则,任何一个出租人都可以通过事先约定逾期交还房屋要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到合同到期后不去接收房屋而将承租人套牢而获得有绝对保障的租金收入甚至高于租金的赔偿,这是显然不公平、不合理的。“而 x”“”达公司 未去接房,其对 工程部 要交还房屋的状况根本就不清楚,最起码是不能确“定房屋是否已恢复了原状,他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房屋。且假如 x”达公司 及时接收了房屋,可及时发现房屋是否恢复原状,...